“猴姑”是已注册商标,与“猴菇”只有一字只差,“猴姑”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会因与“猴姑”商标近似而侵权吗? 正文:字 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文 赵虎律师 来源 赵虎律师的法律博客 参考案例:据媒体报道,猴姑饼干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于年推出的一款由猴头菇制成的饼干,也是市场上第一款主打“养胃”功效的饼干。由于差异化的定位与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产品一经上市便赚足眼球,销售额一度占据饼干市场的首位。 短短几年时间,由其他大大小小食品厂生产的“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纷纷出炉。 “猴头菇”是一种食物名称或者是食品原料,百度查询显示“猴头菇”简称为“猴菇”。“猴姑”是已注册商标,与“猴菇”只有一字只差,“猴姑”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会因与“猴姑”商标近似而侵权吗? 一、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1.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黄阳阳律师表示,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黄阳阳律师介绍,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罗列了十一种“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比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单一颜色、本行业常用的商贸用语等等。 薛永谦律师分享,商标的显著性通常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埃克森”室友产品、“长城”葡萄酒、“小肥羊”火锅、“青岛”啤酒; 固有显著性包括: 臆造的:柯达KODAK、海尔HAIER 任意的:“苹果”“APPLE”以及咬去一口的苹果图案 暗示性:“全球通”(Gotone)移动通信商标、“健力宝”饮料商标 描述性: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描述性要求有第二含义。“沩山毛尖案” 通用标志:美国缝纫机“SINGER”(胜家)、“GOODYEAR”(固特异)橡胶产品。 2.“猴姑”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 黄阳阳律师介绍“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在饼干上面,添加了猴头菇成分,主打养胃。 王金华律师表示,现在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起一个显著性不强,甚至明显缺显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猴姑”商标,江中之所以申请这两个字,意向已经很清楚了。 朱立新律师认为,很多时候,对于企业来说,缺显的标识更通俗易懂、容易被消费者认知,所以才被企业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从商标法的角度,这样的使用很难被认可,无法被注册。所以也难以从商标法角度予以保护。 李艳琴老师认为,“猴姑”这种商标应该不是显著性的问题,且通过使用仍可获得显著特征,是误认的问题。“猴姑”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注册,个人感觉问题不大,且实际情况已经是知名度很高了,相对于小肥羊之类的直接对产品原料描述的名称要好很多吧? 朱立新律师认为,“猴姑”作为商标申请,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直接表明商品的原料。毕竟,“猴姑”和“猴头菇”还是有差别的,因为商标“猴姑”和主要成分猴头菇之间并不构成等同关系,如果据此认定缺乏显著性还是有待商榷的。朱立新律师同时表示,“猴姑”商标如果驳回,可能以不良影响条款驳回,更合适一些。 王金华律师也表示,“猴姑”这个标志从客观要素说不算缺显。 王晓堂认为,只能说“猴”、“姑”这两个字,恰巧也单独有自己的意思,放在一起也可以组成一个新词。 张小青老师认为,“猴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暗示性而已。 张永艳老师认为,缺显有时候不止是单纯的某一法条考虑,会整体考虑整个行业。 3.对于所谓“(一)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是不是换个同音字就可以避免了呢? 像“猴姑”这种商标,虽然没有直接和商品主要原料猴菇相同,但是字体非常近似了,就差一个草字头,算不算缺乏显著性?应不应该被注册? 王金华律师认为,换字仍然可能缺显,不能避免,王金华律师同时表示,“猴姑”这个标如被提无效,个人认为被无效掉的可能性非常大,可以参考《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和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 薛永谦律师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标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什么叫“主要原料”,如何理解“质量、功能、用途等”,“猴姑”商标是否应该被注册?1.主要原料如何理解。 赵虎律师提出,饼干的主要成分不是面粉吗?猴头菇之类的不算是主要成分吧? 朱立新律师认为,虽然饼干的最主要的成分是面粉,但猴头菇也是主要成分之一,毕竟,也是江中公司作为该产品宣传的卖点之一,而且,也是作为该商品功能性的主要成分,这个我觉得无需置疑。关键问题在于,猴头菇和猴姑之间的关系。 朱立新律师进一步指出,猴头菇可以认定为该饼干产品的主要成分,盐、花椒粉不属于主要成分。因为不构成产品的主要原料,或者功能性原料。 薛永谦律师认为,饼干的主要原料是粮食,显然不是猴头菇。 黄阳阳律师提出以下两个疑问:第一:是不是只有配料表第一位的原料(水除外)才能称之为该食品的主要原料?第二,是不是添加量超一定百分比都可以叫做该食品的主要原料?是多少百分比?有无相关法规、标准可以参考? 黄阳阳律师个人认为,添加量和产品中的作用都可以作为主要参考因素。如果某种成分在产品中占比例大,或者是能实现主要功能就应该算主料。王金华律师则认为,没必要区分多少比例是主要原料。 在“大高梁”商标案例中,赵虎律师认为,高粱是酿酒的主要原料,真的是主要的。这个跟“猴头菇”是不是饼干的主要原料不一样。 薛永谦律师认为,猴姑和猴头菇还是不一样的,猴头菇饼干才构成成分性使用。 薛永谦律师进一步指出,“猴姑”商标与“猴姑”植物,一个核心是“姑”,另一个是“菇”。 2.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很容易在使用中被淡化。 黄阳阳律师和朱立新律师都表示,关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这个尺度非常主观,难以把握。朱立新律师分享,其代理的一个案子,主张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可以举证的是已经在某省内同行业排名第一,且用户数超过百万,营业额上千亿元。但仍未被法院认定。黄阳阳律师赞同,并解释除非是那种老字号,比如“两面针”牙膏,“中华”牙膏。朱立新律师总结,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首先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必须属于商标性使用。很多时候,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更多会被认为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所以再多的使用证据也无效。 赵虎律师分析,很多商标通过使用失去显著性,比如“阿司匹林”。 王金华律师认为,猴姑这个商标江中申请时并没有被驳回过,所以显著性没问题,起码当时申请时没问题。但不代表现在没问题,可能随着使用丧失显著性。在江中申请的时候,压根就没有什么猴头菇饼干,估计审查员就以为是猴子姑姑呢,所以没被驳回。 黄阳阳律师表示赞同,个人认为显著性的评价应当结合具体使用的商品。 王金华律师继续分析,但现在不一样了,提到猴姑大家都以为是原料,而不是商标,包括其他企业也在使用这种原料,此时,很有可能认定“猴姑”商标和猴菇、猴头菇近似,从而商标被撤销掉。 从这个意义上说,“猴姑”商标在使用中,发生了商标淡化。 而薛永谦律师认为,淡化是有,但是通过使用显著性还是很明显。 朱立新律师认为,不是商标淡化的问题,关键还是缺显的问题。 张永艳老师也表示,u盘、金骏眉都是经过“使用”失去显著性。 三、体现“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同时有显著性的商标被注册后,在侵权在认定中有哪些特殊性?黄阳阳律师分享说,从去年开始江中展开了商标维权,针对市面上的各种“猴菇”“猴头菇”饼干提起侵权之诉。 黄阳阳律师分享了市场上的“江中猴姑饼干”、“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在江中注册“猴姑”商标后,其他产品上面标注“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是否构成侵权。 朱立新律师认为,其他产品的使用“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没有问题。人家也只是表明商品的原料,不能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张玉娇也认为,如果包装装潢近似,可以考虑不正当竞争侵权,商标侵权可能够不上。王金华律师认为,如果是商标性使用,侵权风险大,原料成分使用侵权风险小。 黄阳阳律师认为,如果有人无效这个标,我觉得江中以“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可能性不大,举证责任要求太高了。近期有关于“猴姑”商标的争论,但是没提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引用的是“欺骗误导”、“不良影响”。张永艳老师也认为引起混淆误认更多点,即使最初申请时有一定的显著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如果所在行业都在使用,可以转化为通用名称,必然也会缺显。行业使用泛化,相关公众必定会产生混淆误认。薛永谦律师也认为,淡化后容易被当作通用。 李艳琴老师认为,这类型的商标,感觉确实不容易轻易注册,即便注册,权利也很难稳定,时常面临无效宣告的威胁,需要做好持久的维权攻坚战的准备,企业耗力劳神,但也一定有切实利益,品牌将越战越勇,知名度越来越高,品牌价值越来越大。王金华律师也认为,所以说起名要谨慎,缺显等性质商标确实容易识别记忆,便于流传,但风险是并存的,对企业来说永远是一颗雷。 薛永谦律师认为,如果注册商标表达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征,虽然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鉴于其显著性较弱,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黄阳阳律师提出,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疑问是:什么叫“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突出使用算不算?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赵虎律师认为:“猴姑”有特殊的含义,不同于“猴菇”,即使“猴菇”,也不是饼干的主要成分,在猴姑饼干出现之前,也没有那么非要叫猴头菇饼干的商品,打响之后,出现了很多这样的商品,应该属于搭便车,难说属于合理性使用或者描述性使用。”两面针“牙膏起诉的案件,因为被告也写了牙膏主要成分两面针。这个案件中法官分析了什么叫“描述性使用”。 赵虎律师认为,文字的第一含义和第二含义,第一含义是文字本来的含义,即传情达意、指代事物;第二含义,才是商业符号。在第一含义上使用,当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至于“猴菇”、“猴头菇”饼干是不是侵权,赵虎律师认为,如果在业界来说,这不是一个品类的饼干,有可能构成侵权,王晓堂却认为,这样相当于变相垄断猴头菇了…… 朱立新律师律师认为,直接表示商品原材料,制作工艺等的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无权禁止他人作为表明商品原材料的非商标性使用,朱立新律师还解释,突出使用,未必一定属于商标性使用。 赵虎律师表示,其实我挺佩服“猴姑”这个品牌的,背后应该有商标法高手支招,虽然“猴菇”是原料(是不是主要原料另论),但是换了一个字之后,好似换了一个意思,是不是近似的,成了需要另行判断的事情。这点上,我们可以学习。 王金华律师认为,“猴姑”商标这个分两种情况,行政程序中比如被无效了,个人认为“猴姑”被无效掉的可能挺大的,因为虽然申请之时不是通用名称不缺显,但在案件审理时有可能已经缺显成通用了。民事侵权程序中,猴姑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客观上猴姑确实和猴头菇很近似,此时如果其他企业是商标性使用,则法院有可能认定侵权,但保护力度肯定会减弱,当然法院也有可能认定不侵权。 薛永谦律师,江中的做法很不简单,另外注册了一些保护性商标。黄阳阳律师也赞同,如果你看他的系列注册商标就能看出,擦边球打得很巧妙很扎实。 薛永谦律师认为法院判定侵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一个是商标的突出性使用,一个是模仿装潢。 黄阳阳律师表示,有些商标,注册在某一大类商品上看不出缺乏显著性,但是一旦使用在具体商品上就缺乏显著性了。 张永艳老师认为有些商标能获得注册,并非证明有显著性。获得注册缺乏显著性会变成通用名称的商标还是较多,如果影响到行业内同类型企业的使用。 本期编辑 白雪 你可能喜欢的文章↓ 女海关穿吊带被拍,应该受到批评教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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