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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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江中公司是“猴姑”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商标于年12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糕点等。“猴姑”商标自年起在饼干上使用,“猴姑”饼干每月销售额达到数千万元。

福建然利公司生产、济南珍味阁销售中心销售的蛋糕内外包装的正中位置突出标注了“猴菇”字样。江中公司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猴姑”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然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和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混淆的,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善意、合理和必要,可以参照商业惯例等因素。然利公司如果是为了标明商品有猴头菇原料或含有该成分,应当按照商业惯例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注。但然利公司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猴菇”二字表现形式为商品包装装潢正面居中突出标注,该标识明显大于然利公司自己的商标标识,该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或者说明商品相关特点而正当使用的界限,主观上难谓善意。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涉案商标“猴姑”构成近似,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然利公司、珍味阁中心停止侵权,然利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田越洋介绍,本案是关于商标正当使用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具有或者隐含有描述性时,判断其他生产者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应重点审查其他生产者是否以善意的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从而不产生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判断是否出于正当使用的善意,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可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崔岩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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